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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業服務公司出具的支出明細報告中 “人工成本”是否屬于重復列支?==案情概述== 某物業服務公司與某小區業委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管理,并約定了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與分配原則,同時約定物業服務公司需要每半年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委會認為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服務期間,經營管理不透明,侵占了小區的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等資金,由此訴至法院,要求物業服務公司返還公共收益及利息等。 物業服務公司認為,雙方已口頭約定沿用前物業公司實際分成比例,全體業主或者業委會均未提出異議,該分配方式延續長達7年之久,應視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進而形成事實合同。其提供的日常公共維修支出了人工費用,以及為停車場等專業項目招錄人員的費用,均體現了滿足廣大業主所需的公共性質,該部分費用應納入“人工成本”,故在收支情況中予以列支。業委會并無充分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所支出的各項成本應予返還。 ==法院判決== 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提供服務,業主支付相應的對價,其中包括人工成本。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如果不能證明是其他額外必要的人工支出,不應該再從小區的公共收益中扣除人工成本,否則屬于 重復列支,損害了業主的利益。 ==案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利用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因為公共收益來源的多樣化,且實踐中大多小區的公共收益系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及管理,存在收支不透明、賬目不規范、分配不公平等情形,導致絕大多數業主對該部分收益的權屬分配有爭議。通過本案也提示物業服務企業,在依法提供物業服務的同時,還應當及時公布小區經營收入、管理費用、使用支出等情況,并將該項收入在扣除必要成本后,依法依約分配各相關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