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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物業公司理應知曉未經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是違法的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公司,理應知曉未經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是違法的,與其簽訂的物業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依法對業主不具有約束力。中標物業公司理應知曉以下幾個事實及法律規定: 理應知曉本小區選聘物業的流程:根據選聘方案發布→招標公告→物業公司報名→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有排名順序的中標候選人→業主委員會按照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向排名第一名發中標通知書→簽物業合同。 該小區業委會應當遵守民法典和有關規定擬定完善且符合大多數業主意愿的《選聘物業方案》和具體操作流程,再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委會(或法務第三方)都無權繞過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權,擅自作主簡化其流程,擬定出所謂的“快餐式”的選聘物業方法。以各種“授權”形式將業委會的執行機構演變為取代業主大會的決策機構。因此,該小區選聘物業的流程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瑕疵。 理應知曉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招投標合法性和權限范圍。依據《民法典》第278條明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需由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委會無權自行決定。但業主大會可通過《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等文件,將前置性、過程性事務(如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等前期準備工作授權業委會執行。 又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履行業主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這意味著對于不屬于法律規定必須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委會代為行使權利,以實現小區業主自治的高效與便捷。 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的權限范圍僅限于組織招標流程(如招標代理委托、招標文件編制等),但中標結果仍需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確認,最終選聘決定權仍歸屬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理應知曉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是由多個業主組成的招標人,業委會只是招投標的組織實施者,不是法律規定的實際招標人,法律規定的實際招標人是業主大會。屬于《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共同決定特定招標項目,其評標中標應從其規定,因此不適用《招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直接確定中標人。 理應知曉盡管招標代理機構全權代理委托人的招標工作,但是招標代理機構并非是招標活動的最高權力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后,向委托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由招標人自行進行最終裁標,招標代理機構無權強制要求委托招標人接受中標推薦。完成代理招標工作后,招標代理機構向委托招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或傭金。 理應知曉評標委員會只有按照選聘方案推薦得分靠前的物業公司的職責,只能做輔助性工作,無權替代業主的意愿,無權直接選出中標公司,變相地由評標委員會和業委會決定。業主們也沒有看到中標物業公司路演、沒有看到實實在在的進駐小區后的投入整改資金及規劃方案、物業服務方案和服務標準及承諾等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由評標委員會直接選出中標公司,并由業委會與其中標人簽訂了物業合同,違背了《民法典》第278條業主共同投票選聘物業的合法權利。 理應知曉本小區解聘物業是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由業主共同投票決定,而選聘物業沒有依據該規定卻直接由評標委員會推薦和業委會決定,剝奪了業主最終共同選定物業的投票表決權。業委會應當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三家候選物業公司提交到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以得票最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為最終中標公司。因此,在本小區業主大會尚未表決通過(批準)業主委員會與中標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應當明白該物業服務合同屬于效力待定。 理應知曉業委會與中標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系其與未經業主大會依法投票選定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的,該份合同的簽訂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依上述法律規定認為,評判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是否具有約束力,前提之一是該物業服務人是經過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即該業主委員會簽約的中標物業服務人,必須經過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法定程序。業委會與違法選聘進來的中標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本小區業主不具有約束力。 |